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生育支持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托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