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制定机关按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的,审查终止。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落实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对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公布;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公布废止决定。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决定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