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后逾期未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的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工作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发函督促或者约谈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书面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