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