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