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八条有效港口、码头、车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物料堆放场地和进出场的道路应当硬化或者铺装,并及时清扫;(二)堆放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对物料覆盖;(三)出入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砂沉淀设施,车辆出场前应当对车底、车轮和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场地。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