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混凝土(沥青)、砂浆预拌站,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场区地面及出场道路应当硬化,并采取洒水、喷淋、冲洗、及时清扫等措施;

(二)物料堆场应当建设密闭罩棚、挡风墙等防尘设施,临时堆存的砂石、水泥等应当采用防尘网(布)完全覆盖;

(三)预拌生产过程应当实行密闭运行,粉料筒仓应当配置集尘除尘设施;

(四)出入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砂沉淀设施,车辆出场前应当对车底、车轮和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场地。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