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单位领导成员中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或者任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