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籽种;(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四)借树搭棚或者做支撑物;(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兴建永久性或者临时建筑;(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