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树型奇特罕见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行严格保护。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树龄二十年以上或者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城市树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统一编号、挂牌,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行严格保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