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在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和避让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于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应当由申请迁移者作出保护古树名木成活的承诺后,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迁移者承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