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提高防震减灾科技水平。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研究开发、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应急救援需要的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施、新装备。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