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五十二条有效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建、水利、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完成。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经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评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