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省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该区域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二)组织交通、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以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电、堤坝、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三)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适时组织群众疏散和重要财产转移;

(五)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措施;

(六)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

(七)督促落实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