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开展预警、避险、救生等地震应急演练。

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应急管理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救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和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