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和地震预警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