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