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主办者直接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鼓励应用数字化手段提高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