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生产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以及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五)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使用的临时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六)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市容环境、户外广告设施等进行监督管理;
(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活动场所及其周边病媒生物控制情况开展监督,并指导承办者开展疫情防控、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内河通航水域内水上水下活动管理,并根据需要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九)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提供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的气象服务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安全检查等工作;
(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承办者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十一)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