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由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应当提交联合承办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承办者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申请材料可以通过政府共享信息平台查询取得的,公安机关不得再要求承办者提供。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