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承办者申请同一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办相同内容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可以采取一次性申请的方式取得安全许可。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检查。

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将活动内容转告负责实施许可的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相应的公安机关。

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