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状况,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体系建设、保障措施等。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