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氛围。

规划与建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