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和县(市)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时,应当会同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等的布局、规模和标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