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等场所落实环境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