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等场所落实环境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