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