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