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回收经营第十五条有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