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准市场主体登记后,应当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相关信息共享给再生资源回收主管等相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