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配套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预留回收设施场地。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未配套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未预留回收设施场地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鼓励在商场超市、商务楼宇、车站、码头、工业园区等场所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回收设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