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和体系建设要求,新建或者改(扩)建生活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鼓励建设具备加工、再制造、仓储、交易等功能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综合产业园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