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