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站、新媒体等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每年的九月第四周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周。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