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网站等,及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