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应急预案,做好在洪涝、大风、沙尘、雨雪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