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建制镇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通过制定村(居)民公约等,组织村(居)民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环境,并督促域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必要的条件。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