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水利、商务、林业和草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