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共享,推进网格化、常态化、精细化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