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作业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在道路、绿化带、花坛上堆积。提倡错峰作业,减少对上下班交通影响。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