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城市河道、沟渠、下水道清疏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运送至指定地点,作业完成后清理干净现场。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