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散落。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