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实行圈养,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干扰他人生活。居住区内严禁搭建鸽舍、鸽棚,饲养鸽子。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饲养人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即时清理。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