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城市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应当单独堆放,按规定要求及时清运,投放在指定场所。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