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