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新区开发或者老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建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应当由环境卫生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维修、管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