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