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城市中设置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应当特色鲜明、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洁完好、安全牢固。设施破损、显示不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废弃的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