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悬挂、张贴宣传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并保持清洁完好、整齐美观。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