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以及建制镇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