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绿地应当干净整洁,管理养护单位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等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花草树木,不得乱圈围、乱种植。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