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绿地应当干净整洁,管理养护单位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等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花草树木,不得乱圈围、乱种植。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