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内严禁架设各类架空管线,已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已有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监控等架空管线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

(一)在架空管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注明架空管线管理人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设置;

(二)对架空管线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有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三)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管线(杆)及其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监控等架空管线杆架上擅自搭挂线缆。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